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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海南省委会2016年海南两会大会发言材料(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

来源:农工党海南省委  时间:2016年03月18日 

大会发言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促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

农工党海南省委会的发言

2016年1月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迁入,公办中小学校学位日益紧张,民办中小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校在数量上、规模上的不足,各种规格的民办与公办学校相结合满足了当今人们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一、海南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2013年全省共有公办中小学2228所,在校生126.6万人;民办中小学181所,在校生12.66万人,占在校生的10%。而海口市,在上个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近十年,最多时负担起了全市23%的适龄儿童的教育任务。

二)民办中小学面临资金运转困难。目前,我省多数民办中小学面临资金紧张或短缺,这已成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一是举办者在开办之初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通,建设资金不足;二是举办者前期盲目投入,导致学校在运营过程中既要支付过高的成本和运营费用,又要承担前期建设中借贷资金的利息;三是学校经费严重受制于生源的数量;四是学校采用自我积累的滚动发展,边运营、边发展、边建设,资金处于长期紧张状态;五是学校在发展初期,由于管理不善或聘请的管理者大手大脚花钱,最后导致资金紧张。 

(三)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多。一是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学校专职教师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存在“两头大中间小”,离退休人员是学校管理和教学方面的核心,30 岁以下青年教师所占比例较大,30-55岁的中年教师所占比例小。还存在职称结构不合理现象。二是师资队伍稳定性较差。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学校有权根据教师个人表现及学校发展需要决定教师的去留,教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愿选择留校任教。中坚教师的跳槽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是困扰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一个难题。三是民办教师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民办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统筹、教龄确认、继续教育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依赖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海南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事业单位职工的交纳方式、基数比例及退休后的待遇有很大差别。

(四)立法层面尚不完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师平等待遇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方政府也少有具体措施。二是现行规范部门和领域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不相衔接,而且各地在具体执行时缺乏本地实施细则。 

(五)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重“批”不重“管”。一是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缺位。因管理机构和人员缺乏,行政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监管限于设置审批、年检核查和新增项目的审批,日常监管少,出现“只管批不管查”、“批而不管”的现象。二是市场缺乏与民办教育发展相关的配套建设。如以师资为主的专业人才市场、教育供求市场、教育辅导材料市场,以及为之配套的会计、审计、教育教学评估督导等这些配套建设均不完善。三是海南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评估采用两种不同标准,民办学校始终上不了省一级的台阶。而广东、山东、浙江等地早就有了许多“省一级民办学校”。

(六)民办中小学校本身的运营和管理还存在问题。目前,海南自身教育基础薄弱,民办基础教育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海南民办基础教育界比较有实力的管理者,大部分来自内地公办学校的一些教学专家和退休人才,这些管理者大多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办学思路,也不敢在办学实践中进行大胆尝试和创新,只能用内地一些固有的管理经验来管理民办学校,容易造成顾此失彼,影响学校发展。

二、促进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制定鼓励投资办学的优惠政策。一是抓紧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研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强化民办学校投资者、教师、学生的权利,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环境。二是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和各种部门规章制度。将已有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结合省情进行细化。海南经济欠发达,教育缺口较大,仅靠政府财政投入来发展教育事业是不现实的,应制订鼓励投资办学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对教育的投资。可借鉴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省通过广泛吸纳企业和受教育者家庭资金的经验,对投资企业免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借鉴山东、江西、浙江等地对举办民办学校无偿划拨土地的做法,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在征地、举办校办企业、贷款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二)加快对现有教育投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应从重行政命令向重督导、重服务转变。各级政府要切实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到既通过市场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资助、多面引导等宏观管理手段,形成以学校自主办学为主的办学机制。 

(三)制定详细的奖惩措施。建议政府一是把民办学校的发展列入到本地教育事业的统一规划中,优先为民办教育划拨建设用地,通过减免、缓交等方法减轻民办学校的建设税费和其它税收;二是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拨经费或补助;三是适度放开对学费收费标准的控制,鼓励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招生。 

(四)消除限制民办学校发展的各种壁垒。一要加快落实民办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资格认定、评级、落户工作,培养后备师资队伍;二要尽快解决好民办教师身份问题,在档案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和退休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三要建立起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的管理机制,避免优秀公办学校恶性挖掘民办学校师资,真正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四要积极培育有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民办教育协会等)参与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借鉴台湾教育界的作法,中介机构既可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又可沟通民办学校与社会、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五要关注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中碰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对于要“关门”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恰当的处置办法,既要保证学生学业不受影响,又要努力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引导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拥有独立法人的所有权利,各级政府在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和监管时,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尊重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恰当监督和管理,为民办学校依法行使权利创造良好、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现代化管理,引导民办学校通过内部改革不断引进现代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 

(六)建立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基金。首先要根据扶持民办教育的实际需要,通过财政拨付、社会捐赠、学校自身投资、学生家庭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动态调整。其次要合理利用专项资金,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教育经费补贴;对学费收取标准低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民办学校,实行生均培养经费的差额补贴;对按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实行一定比例的社保补贴;对发展本地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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